石家莊專利律師 如果要求保護的發明或實用新型與對比文件的區別僅僅是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時,則該發明或實用新型不具備新穎性。
如果兩種慣用手段相互置換后,除了必要的適應性調整外,還需要對整體技術方案的其它組成部分作出改變,則不能認為該兩種慣用手段是能夠“直接”置換的技術手段。
案例1
在第27019號無效決定 (200810028183.2)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自動定位卷線器,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3相比,轉輪是一體結構,對比文件3的轉輪是分體結構。
無效宣告請求人認為,轉輪無論是一體還是分體,解決的技術問題和預期效果均相同,二者構成實質相同。
決定認為,對比文件3的導引作動部與環形凹槽的位置設置不同,是因為對比文件3的轉輪是由卷線軸部和導引面體組成的分體結構,而本專利權利要求1的轉輪是一體結構,二者結構完全不同。分體結構的轉輪需要將導線分為上下兩層并分別設置在卷線軸部的上下兩側,此時導引槽和制動件必須設置在上殼體的下部和轉輪的上部,而一體結構的轉輪是將導線全部設置在轉輪的上側,導引槽和制動件必須設置在下蓋上部和轉輪的底部。因此,權利要求1與對比文件3的區別實質上是轉輪是一體的而非分體的。但是一體結構的轉輪無法直接在對比文件3中實施,即分體結構的轉輪和一體結構的轉輪無法相互直接置換,對比文件的分體結構的轉輪無法簡單地直接置換為一體結構的轉輪,即該區別技術特征不能被認定為屬于本領域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
適用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來評價新穎性應當非常嚴格,首先,所述技術手段必須屬于專利申請日前本領域技術人員慣常使用的技術手段,其次,所述技術手段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技術效果相同,使得本領域技術人員有動機對所述技術手段進行直接置換。
案例2
第25715號無效決定(201310115063.7)涉及的案件中,權利要求1要求保護一種拖把的清洗方法,其中包括拖把和拖把桶,拖把桶中設置了可轉動的清洗架作為清洗部,通過清洗架的旋轉來對拖把頭進行清洗。而對比文件公開了一種自轉拖把,另有一與之配套使用的容器,該容器具有可自由旋轉的脫水籃。本案中,首先,沒有證據表明清洗架是所屬技術領域的慣用手段;其次,清洗架的原理雖然與脫水籃近似,但其解決的技術問題、實現的技術效果完全不同,因此,本領域技術人員沒有動機將兩者進行直接置換。清洗架與脫水籃在本案中不屬于慣用手段的直接置換。(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復審委員會)